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233号
被告人林建国,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湾**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10月、2005年11月、2011年5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2014年7月分别被判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2017年10月、2019年1月14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林建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建国到乐清市**站**足道技师房欲实施盗窃,但未找到值钱财物。
2.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建国到乐清市**镇**路**号周某某的诊所,盗窃走现金1900元。
3.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建国到乐清市**镇**路**足道技师房,盗窃走被害人樊某某的400元现金及二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二条黄金项链价值为1806元。现其中一条价值1648元的黄金手链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旧货回收交易信息登记表、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可对被告人林建国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建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建国现羁押于温州市监管医院。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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