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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清市**街道锦绣尚品门口,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小轿车车窗未关,遂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清市音西街道阳光锦城临清**路段门口,发现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车窗未关,遂盗走车内一部华为牌NOVA5PRO手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3.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到福清市**街道**广场附近路段,发现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车窗未关,遂盗走车内一台联想牌昭阳K21-80笔记本电脑。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20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街道**小区**便利店楼上609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林某某上述租住处扣押到被盗笔记本电脑,并于2020年3月10日归还被害人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资产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薛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3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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