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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建义、郝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林建义,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号,现住址保定市竞秀区**酒店**房间。2004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涿州市**镇**街**巷**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保定市唐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200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村**号。2008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村**队**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义、郝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于2020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追加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被告人林建义、郝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相识,两人共谋由郝某某收购他人办理好的营业执照、银行公户、公章、U盾、电话卡等物品,再由郝某某出售给林建义,林建义销往外地盈利。2020年3月份,郝某某联系被告人范某某,让范某某在保定市高新区注册 “高新区绍康体育用品销售店”营业执照及三个公章等物品,范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高保路口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郝某某,后郝某某出售给了林建义。

2、2020年的4月份,被告郝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在涞源县先后办理了“涞源县李某某电子商务服务部”、“涞源县小亭餐饮服务店”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物品,李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两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郝某某,后郝某某将该两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了林建义。

3、2020年4月份,被告郝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让许某某、张某某在涿州市办理“涿州海政建材经销部”、“涿州晓妹建材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各一套,之后许某某、张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两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郝某某。几天后,郝某某再次联系许某某和张某某到涞源县,办理“涞源县源涛电子商务服务部”、“涞源县张妹电子商务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物品各一套,之后许某某、张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两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郝某某,后郝某某将该四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了林建义。

4、2020年4月,被告郝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在涞源县办理“涞源县国涛清洁服务店”营业执照等物品,张某某将该套营业执照等物品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郝某某,后郝某某将该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了林建义。 

5、2020年3月,被告郝某某在涞源县注册 “涞源县立返摩托车维修服务店”营业执照,后将该套营业执照等物品出售给林建义。

6、2020年4月,被告人林建义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让王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朗兹酒店使用手机APP上申请了 “保定市竞秀区财德文具店”营业执照,并将该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的银行卡和U盾在保定市竞秀区朗兹酒店给了林建义,以此偿还其欠林建义的5000元欠款,林建义另支付给王某某500元。2020年5月,林建义让王某某办理“凯科电子商务服务部”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等物品,办好以后王某某在林建义居住的酒店交给了林建义,以此偿还其欠林建义的5000元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义、郝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义、郝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建义、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林建义、郝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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