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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林某甲(另案处理)开始在湖南省益阳市设立空壳公司,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2014年10月,林某甲授意被告人林某某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林某某设立了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益阳市**科技有限8家公司,安排林某乙、林某丙(在逃)、林某丁(在逃)等人伪造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货合同、提货单、出货单等虚假资料,并通过这八家空壳公司在益阳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上述八家公司共计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342份,金额116677178.02元,税额19835119.91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1份,金额126504256.44元,税额21505713.59元。被告人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非法获利10余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金额21059321.21元,税额3580084.79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2份,金额24162717.97元,税额4107661.98元。

2、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金额18873648.16元,税额3208519.85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份,金额19882546.74元,税额3380032.93元。 

3、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金额15929437.51元,税额2708004.5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金额16999443.96元,税额2889905.45元。 

4、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金额16368181.33元,税额2782590.69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金额18153568.79元,税额3086106.81元。 

5、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97份,金额19515053.58元,税额3317559.3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8份,金额21016802.29元,税额3572856.56元。

6、益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金额14036978.64元,税额2386286.37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金额14777506.91元,税额2512175.93元。

7、益阳市**药业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8826181.53元,税额1500450.47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7份,金额9341146.71元,税额1587994.91元。

8、益阳市**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并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068376.06元,税额351623.94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170523.07元,税额368988.93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库单复印件、租赁合同、被告人林某某的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益中会师审鉴字(2018)03号、益中会师审鉴字(2019)0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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