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的近亲属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5时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牌号为苏AK****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金牛湖街道西阳路(Y002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K3+24M金山村岑庄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人蒋某某,造成事故,致被害人蒋某某和其本人受伤。2019年9月29日,被害人蒋某某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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