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高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7********,汉族,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村**巷**号。曾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犯容留吸毒罪,于2014年1月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诚信”软件平台上组建“米其林”赌博群,以“红包牛牛”的赌博方式供赌客尤某某(住温州市鹿城区**花苑**幢**室)等100余名群成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以每局固定抽取庄家58元、玩家2元,及按3%的比例从获胜闲家抽取头薪的方式牟利。经查,上述赌博群赌资至少为人民币2393602.46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为上述赌博群的老板兼职财务,负责群成员的管理和日常的上下分。被告人李某甲以每日500元的工资受雇在上述赌博群中担任“机器人”及“发包手”,获利人民币33447元。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间,以每日300元价格提供支付宝账户供赌博群赌资结算,至少获利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陆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至3月6日、2020年1月27日至3月8日、2020年1月18日至3月4日、2020年2月19日至3月9日在上述赌博群担任拉手,介绍赌客进群参与“红包牛牛”赌博,按照所拉赌客下注额的4-5%获利,分别获利人民币26110元、5106元、17540元、8340元。
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分别规劝同案李某甲、陆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汇总表、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信聊天记录、全国常住人口;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吴志伟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卢某某、陆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陆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黄某某、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卢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岳翔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卢某某、陆某某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735505****、1395874****、1378732****、1375775****、1396870****、13655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陆份,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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