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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小雪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林小雪,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小雪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小雪在本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人民币83.5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转投至上家,从中赚取返点1.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林小雪接受池某某投注34万余元,接受陈某某投注10.5万余元,接受金某某投注27万余元,接受潘某某投注12万余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林小雪在本市**街道**村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池某某、陈某某、金某某、潘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叶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

3.被告人林小雪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小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小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芬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小雪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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