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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集资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楚汉,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2月26日该局以穗公越诉字( 2019)00202号起诉意见书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假冒汇丰银行职员,编造汇丰银行有内部高息理财产品,以投资为名收取他人资金后,编造购买上海银行的原始股资金被套、内部违规操作致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拒不还款。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共骗取张某某等14人人民币68526358.00元,其中4人本金已归还,造成另外10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9685654.00元。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番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外文股权书、微信短信截图、收据借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等7人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四方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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