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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小兵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林小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小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千元,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小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林小兵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梅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梅某某家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小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奇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小兵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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