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小区**号楼**梯**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3月26日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电动车至仙游县榜头镇后庄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甲饲养在鸭棚内的三只番鸭;
2、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三只番鸭得手后,在仙游县榜头镇后庄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乙饲养在鸭棚里的四只番鸭和三只公鸡;
3、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再次驾驶电动车至仙游县赖店镇玉山村**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饲养在鸭棚内的六只番鸭。
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鸡鸭价值人民币4604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王某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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