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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寿庆寻衅滋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林寿庆,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吸毒,于2010624曰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为他人提供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8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曰;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1117曰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67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曰,同曰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25曰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寿庆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时许,陈某某祥(另案处理)陪同杨某某在龙港市人民医院就医,期间陈某某因琐事与医生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和脚对医生钟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林寿庆到场后持“不锈钢水瓢”与陈某某对保安秦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钟某某、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杨某某、许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秦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寿庆与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寿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寿庆无视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寿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寿庆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寿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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