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家俊受贿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林家俊,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8********,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九江市共青城市**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路**栋**号,住共青城市**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九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监察委员会、九江市公安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家俊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将三案并案审查,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人民币3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家俊利用担任共青城市**局茶山**所所长、共青城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下属职务晋升、违法案件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万元(以下无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1.收受共青城市**局甘露**所长王某明1万元

(1)2011年春节前,王某明为感谢林家俊推荐其提拔为茶山**所副所长,到林家俊家中送给林家俊0.5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王某明为感谢林家俊推荐其提拔为甘露**所所长,到林家俊家中送给林家俊0.5万元。

2.收受河南籍社会人员方某某2万元

2017年10月,方某某经营的非法改装油罐车被共青城市**局**大队扣押,因该油罐车涉及油品质量问题和特种车相关问题被移交金湖**所处理。为得到从轻处理,方某某请叶某某找林家俊帮忙,并委托叶某某给林家俊送2万元。林家俊收到该2万元后,给时任金湖**所所长李某打电话,让李某对该案给予关照。2018年10月,林家俊得知叶某某被**机关控制后,担心事发,通过周某业把2万元交给杨某强,委托杨某强退还给叶某某。因叶某某已被**机关抓获,未能退还。

二、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年,被告人林家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叶某某。2011年林家俊出任共青城市**局党委委员、茶山**所所长期间发现其辖区内“**帮”叶某某手下方某某经常带领手下小弟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并且从事开设赌博机室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证的事实有:

1.2011年王某武找到林家俊表示想在其辖区内开设赌博机室并陆续送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和2万元人民币给时任茶山**所的林家俊。林家俊同意不会主动查处王某武的赌博机室。之后林家俊在日常工作中对该名为“**记”的游戏机室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赌博机室是王某武跟“**帮”叶某某手下方某某合伙所开,因此对摆放在里面的赌博机情况不依法查处,在上级移送线索要求对该赌博机室进行查处的时候,林家俊出于个人情面,照顾叶某某及时任**局局长张某林的面子包庇“**帮”方某某,在调查该案时对方某某开设赌博机室一事不予调查,而是对王某武找来顶替的人进行处罚并上报给上级机关。纵容了开设赌博机室的“**帮”骨干成员方某某逃避法律制裁,事后收受财物。共青城市**局于2019年3月11日对方某某等人利用电子赌博机赌博案立案侦查。

2.2013年3月,**帮方某某手下4个小弟,其中一个绰号叫“某仔”(真名周某)的在共青城市**服饰店无故殴打周某波和店员曹某某二人致其住院。经鉴定周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被害人将该案报案至茶山**所后,多次要求办案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但因为叶某某安排了**商会会长黄某旺找到林家俊为“某仔”等人求情。林家俊知道叶某某在共青城市有钱有势关系硬,为了不得罪叶某某遂对该案不依法立案处理而是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在被害人多次要求严惩“**帮”涉案人员的情况下依然不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打击,而是促成双方调解最终以双方达成调解结案,事后收受“**帮”一方给予的羊腿和白酒。共青城市**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2013.4.21)石某军、周某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3.2012年10月,共青城“**帮”小弟张某某在其家开设的夜宵店跟赵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纠集了“**帮”多人持械对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赵某某住院。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林家俊为了不得罪叶某某和图省事,未对该案依法办理,让民警暂缓立案,私自决定对该案在双方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以调解结案。共青城市**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张某某、周某某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4.2013年12月,“**帮”叶某某手下方某某带领手下“某仔”(真名周某某)等人酒后在**酒吧无故殴打酒吧保安,之后组织“**帮”小弟十多人手持鱼叉对该酒吧进行打砸造成酒吧财物受损。因本案情节恶劣,原本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帮”成员法律责任,但是林家俊为了不得罪“**帮”老大叶某某,不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纵容该案“**帮”打砸人员“某仔”等人逃避法律制裁。事后收受“**帮”老大叶某某送给其的香烟。共青城市**局于2013年12月5日对2013.12.2寻衅滋事案一案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5.2018年年初,“**帮”叶某某手下彭某军伙同他人对共青城**KTV进行打砸,殴打杨某飞,经鉴定杨某飞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时任共青城市**局副局长的林家俊出于私利,为了不得罪叶某某和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该事向彭某军施压逼迫其归还欠自己的债务,不依法对彭某军进行处罚。在彭某军归还林家俊6万元后指使茶山**所所长刘某军同意对彭某军带人打砸**KTV一事做调解处理结案,纵容“**帮”骨干彭某军逃脱法律制裁。共青城市**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彭某军、石某军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三、涉嫌徇私枉法罪

1.2012年6月,共青城市**局甘露**所将涉嫌介绍卖淫刑事犯罪的胡某霞、胡某祝、熊某华的案件移送共青城市**局茶山**所办理。茶山**所民警周某忠(另案处理)受熊某华的请托,找到被告人林家俊(时任共青城市**局茶山**所所长)及时任共青城市**局分管副局长潘某华(另案处理),请求将该案降格按行政案件处理,林家俊、潘某华均表示同意。之后林家俊指示办案民警王某明、王某华将该案按行政案件办理。接着周某忠、王某明、王某华商量,由王某华伪造相关人员笔录,使该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并隐去了熊某华的犯罪事实。最终,茶山**所给予胡某霞、胡某祝各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没有追究胡某霞、胡某祝、熊某华的刑事责任。

2.2012年12月,陈某庐和朋友在淦某洲开设的“**”KTV吸毒,被共青城市**局**大队查处。陈某庐迁怒于淦某洲未作好保护协调工作,便伙同陈某某等人将淦某洲打成轻伤甲级。2013年1月25日,茶山**所对淦某洲被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侦查,陈某某、陈某庐二人先后到案并被刑事拘留。期间叶某某找到共青城市**局时任局长张某林,让张某林帮忙取保,于是张某林打电话给被告人林家俊(时任茶山**所所长),让其给予叶某某关照,帮助取保,林家俊表示同意。之后叶某某找到林家俊并向其提出对陈某某、陈某庐取保候审,林家俊在明知二人是累犯,不能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在局长办公会上建议取保,后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对陈某某、陈某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时,陈某某、陈某庐未能到案,林家俊未采取相应措施让陈某某、陈某庐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林家俊涉嫌违法违纪在共青城市**局会议室被九江市**局**支队民警带至九江市党员干部**教育基地关禁闭。2019年2月27日,九江市监察委员会在九江市党员干部**教育基地以林家俊涉嫌职务犯罪将其留置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淦某洲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家俊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家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家俊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家俊现关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2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