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第十二中学附近,将重约0.5克的毒品冰毒,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予余某某,从中赚取450元人民币的差价。余某某在购得毒品后,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菜市场附近将上述毒品冰毒以1000元卖给林某某(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社区服务中心附近被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罪犯档案资料、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详情及转账记录的提取笔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其他证据:人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宙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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