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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宝某非法经营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林宝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宝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林宝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家中充当“六合彩”庄家,接受下线黄某甲投注“六合彩”金额共计2503421元,从中非法牟利。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林宝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志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宝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宝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彩票,收注金额250342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宝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明

检察员:林文森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宝某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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