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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宏兴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宏兴,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现住定安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定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黎经苗,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宏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8日,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林宏兴与其妻子被害人林某某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后两人分居,林某某独自居住在**镇*甲村其儿子吴某乙家旁边新盖的铁皮屋内。2019年7月初,被告人林宏兴因怀疑林某某拿走其放在家中的现金,多次到林某某住处找林某某要钱未果,遂恐吓要殴打、杀害林某某。2019年7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林宏兴再次到林某某住处找林某某要钱,两人再次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林宏兴将林某某赶到定安县**镇*甲村往*乙村的吴某甲的橡胶园处,林宏兴持橡胶树树枝殴打林某某头面部、身体等,致林某某死亡,接着将尸体藏在该橡胶园的野菠萝丛中,并用草帽、袋子遮盖。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颜面较密集的挫裂创口,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林宏兴逃至陈某甲家,将打死林某某一事告诉陈某甲,经陈某甲举报,定安县公安局在陈某甲家中将被告人林宏兴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鞋1双、上衣1件、长裤1件等;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潘某某、陈某乙、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己、吴某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欧某甲、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宏兴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文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宏兴因家庭琐事,持木棍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坤国

书记员:杜丽萍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宏兴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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