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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滢容留他人吸毒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原则,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电话联系梁某某,让其帮忙从宋某某处购买250元的毒品“K粉”,梁某某表示同意,在购买到“K粉”之后,梁某某到林某某居住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的家中,与林某某一同吸食。同月25日15时左右,梁某某又应林某某的要求,帮林某某向宋某某购买250元的毒品“K粉”,并到林某某家中与其一起吸食。2019年3月2日16时许,在林某某向宋某某购买了250元的毒品“K粉”之后,梁某某又来到林某某家中,与林某某一起吸食。

2019年3月4日22时许,民警在林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日23时许,在林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嘉励酒店将准备与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的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林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宋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和毒品“K粉”3小包、梁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19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3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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