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广州**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142****,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路**区2排4号卓才CIC2文化创业园第二栋507、509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某杰。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广州**旅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县**房**栋**单元,联系电话182********。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2********,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广州市**旅游有限公司**,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镇**楼**。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
被告人蒲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2********,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广州**旅游有限公司**,户籍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街**号**栋**单元**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
被告人毛庭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0********,汉族,福建省宁化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广州**旅游有限公司**,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821987********,汉族,山西省霍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广州**旅游有限公司**,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小区**楼**单元**(户籍地址山西省霍州市辛置镇建安处居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广州**旅游有限公司**,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黄田镇**村**寨**组**号。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杰、蒲江、张某某、毛庭华、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杰在广州市南沙区设立被告单位广州**旅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8888万元(未实际投入),**为被告人林某杰,被告人蒲江任**。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杰和被告人蒲江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取得发行股票等资格的情况下,发起以众筹广州**旅游有限公司30%注册资本为名的“中国放飞股权众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放飞平台”)。放飞平台运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被聘请为该平台的网络管理员,被告人毛庭华、李某某、陈某某任放飞平台的管理层人员。
被告单位广州**旅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宣传放飞平台的零风险及高回报率,规定放飞平台“1放飞股”价值人民币1元,投资者在该平台注册后,购买1000以上放飞股成为放飞股持有人,按照“普通会员”、“经理”、“高级经理”、“商务中心或董事”由低到高的顺序组成身份层级。放飞平台承诺放飞股持有人可获得高额返利:申购1000以上放飞股,持有一定时长以内可享有每天1%至2%的利息收入的静态收益;放飞股持有人通过发展下线,可获“推荐奖”及“管理奖”等动态收益。其中,“推荐奖”指所有持股人享受下级投资额的10%利润奖励,“管理奖”则由“普通会员”至“商务中心或董事”级别按照一定比例逐渐递增。放飞平台规定普通会员直推10人、形成200人团队可申请升级经理,直推经理级别2人、形成1500人团队可升级高级经理,直推高级经理2人可升级商务中心或董事,经理管理奖收入封顶30万元,高级经理管理奖封顶50万元,商务中心或董事管理奖不封顶,吸引放飞股持有人不断发展下线。放飞股持有人通过放飞平台与购股人匹配排单,匹配成功后,购股人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支付人民币给转股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放飞平台账号的管理员权限,通过虚增放飞股、优先匹配等手段,接收平台会员转账4955425.15元。
被告单位广州**旅游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微信群等,开展公司年会等一系列活动,向社会宣传放飞平台。被告人林某杰、蒲江、毛庭华、李某某、陈某某通过担任微信群群主或团队管理人,进行讲课及宣传答疑,参与放飞平台的扩大及团队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经鉴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放飞平台累计滚动交易金额724335440元,被告人林某杰的放飞平台账号下级层数为18级,下线团队账号16261个,从平台获利不少于2018750元;被告人蒲江的放飞平台账号下级层数为17级,下线团队账号15839个,从平台获利不少于488610元;被告人毛庭华在放飞平台中直推53人,下级层数达14层,下线团队账号4289个,从平台获利不少于11123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放飞平台中直推13人,下级层数4层,下线团队账号48个;被告人陈某某在放飞平台中直推会员25人,下级层数8层,管理放飞平台团队共372人,从平台获利100200元。
2016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飞机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杰。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道******座**房中被抓获。同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万花酒店一客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正在投案途中的被告人蒲江。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毛庭华在厦门北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关于广州**旅游有限公司涉及证券发行问题的复函、广州**旅游有限公司微信宣传信息等网络宣传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冰、刘某莉、刘某萍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6. 广州**旅游有限公司域名后台数据、被告人张某某百度网盘账号相关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旅游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以众筹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放飞股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放飞平台,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杰、蒲江是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发起、策划、操纵传销活动,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传销平台的网络维护并利用该网络传销平台骗取财物,被告人毛庭华、李某某、陈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江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杰、张某某、毛庭华、李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东蓊、许淑妍
附:
1. 被告人林某杰、张某某、蒲江、毛庭华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诉讼卷宗共66册。
3. 依法冻结的被告人林某杰、张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查封的被告人林某杰的房产及汽车等财产一批,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银行卡等涉案财物一批,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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