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697号
被告人林某彦,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7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番禺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里**号,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止); 因实施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3时11分,被告人林某彦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且饮酒后驾驶粤A0V****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林某彦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 161.9mg /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林某彦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消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彦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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