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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佳抢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林某佳,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寨**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佳涉嫌抢劫罪,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佳搭乘被害人李某某运营的摩托车(车牌号为粤L*****)行驶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祠堂附近路段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架在李某某脖子上让其下车进入该祠堂,并使用胶带捆绑住其手脚。林某佳在迫使李某某交出金、银戒指各一枚及钱包中的102元现金后,还将李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及银行卡中的3750元充值至其**赌博网站账户中,随后驾驶李某某的摩托车并带着前述手机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于同年9月7日17时许在广东省揭阳市**县**镇**路**号**酒楼门口抓获被告人林某佳,并现场缴获被抢手机、金银戒指及作案使用的折叠刀。经鉴定,涉案摩托车(未缴获)、手机及金银戒指价值共计12095.5元人民币,前述财物经依法扣押后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佳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12月4日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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