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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林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发现其他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12月6日至12月21日;2019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事实

1、 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乙伙同王某某(现在逃),使用虚假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谎称**还建楼**栋**单元**房产权归其所有,诈骗被害人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58000元。经过被害人程某某多次催讨,林某退还108600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林某乙伙同王某某,使用虚假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谎称**还建楼**栋**单元**房产权归其所有,诈骗被害人严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50000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林某乙伙同王某某,用林某丈夫郝某某名下凯迪拉克牌ATSL 型号小轿车(车牌号鄂G*****),骗取黄石**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目前已注销)、黄石**寄售行的信任,签订车辆质押借款、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黄石**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198000元、76000元;向黄石**寄售行借款110000元。案发前偿还黄石**信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54615元。

4、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林某乙伙同王某某,使用虚假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谎称**还建楼**栋**单元**房产权归其所有,诈骗被害人冯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30000元。冯某某发现被骗后将房款全部追回。

5、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乙伙同王某某等人,用林某丈夫郝某某名下凯迪拉克牌ATSL型号小轿车(车牌号鄂G*****),向被害人赵某某抵押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案发前已归还赵某某20000元。

6、2018 年1月,被告人林某乙伙同王某某等人,使用虚假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谎称**还建楼**栋**单元**房产权归其所有,诈骗被害人罗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

7、2017年4月,被告人林某以**工地需要资金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135000元。2017年5至8月,林某以挪用公款被发现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卫某某让人民币215000元。2017年11月,林某以爷爷去世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卫某某让人民币80000元。2017年11月,林某以奶奶去世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卫某某让人民币55000元。2018年2月,林某以工地结账为由,骗取被害人卫某某让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525000元,被林某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

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

1、被告人林某于2012年10月11日向**银行**分行申请信用卡(号码62255101248********),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有效催收,构成呆账。截止立案时,欠**银行本金11340.03元。

2、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6月2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号码622252063228********),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有效催收,构成呆账。截止立案时,欠**银行本金13896.81元。

3、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号码518718711161********),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有效催收,构成呆账。截止立案时,欠**银行本金19863.46元。

4、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账户号40339280071********),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有效催收,构成呆账。截止立案时,欠**银行本金1998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汪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严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43785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某恶意透支65080.74元,经银行催收扔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志军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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