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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婷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林婷婷,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婷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4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游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与朱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合谋,以每套银行卡每月人民币6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林婷婷等人收集后,再加价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林婷婷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游某某向其收集银行卡系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将其卡号为62148386********的招商银行及林某某(另案处理)卡号为62170019300********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及配套的U盾、密码、绑定网银的手机号码卡等一并提供给游某某,再由游某某提供给上游犯罪人员。期间,林某某卡号为62170019300********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共接收犯罪所得人民币6250517.28元,被告人林婷婷卡号为62148386********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共接收犯罪所得人民币2152051.69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朱某乙、靳某某等人经人介绍加入“海特曼投资管理公司”网络平台并注册会员后,均以投资理财名义被骗钱款,且上述被害人部分被骗款项转账至林某某卡号为62170019300********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计人民币468300元,转账至被告人林婷婷卡号为62148386********的招商银行储蓄卡计人民币14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约定收益协议、投资收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信息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转账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朱某乙、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婷婷及同案人游某某、林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盗窃的事实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林婷婷与游某某、林某某经合谋,采用将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犯罪所得的银行储蓄卡挂失补卡、重置密码等手段将他人转账至被告人林婷婷卡号为62148386********的招商银行储蓄卡及林某某卡号为62170019300********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内的犯罪所得盗走分赃。2019年5月24日,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段持身份证取走其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内的人民币180000元,另将卡内剩余的人民币1452.67元转至其新办理的银行账户,游某某分得其中的人民币168000元,被告人林婷婷和林某某共分得其中的人民币13452.67元。同日,被告人林婷婷通过电话将其招商银行储蓄卡进行挂失,企图盗走账户内的人民币56682.22元与林某某进行分赃,后未将上述款项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信息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婷婷及同案人游某某、林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案的其他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婷婷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向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犯罪所得计人民币8402568.97元,情节严重;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达人民币238134.8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婷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婷婷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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