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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诈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大道****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秦学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网上以代为预订机票和酒店、出售演唱会门票以及品牌球鞋等为由,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收款方式,骗取顼某某等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6529元,上述钱款均用于本人及女友韩某某日常开销花用,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1双耐克品牌球鞋为由,骗取被害人顼某某人民币1715元后,向其寄送假冒上述品牌球鞋1双。

2.2019年2月7日至2月11日,被告人林某以代为预订香港酒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3387元。

3.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林某以代为预订厦门酒店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300元。

4.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林某以代为预订香港酒店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1600元。

5.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化妆品体验装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798元。

6.2019年7月30日、7月31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猫粮、电子烟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880元。

7.2019年8月26日至8月30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1双阿迪达斯品牌球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7680元后,向其寄送假冒上述品牌球鞋1双。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又以打车、汽车加油、开锁等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330元。

8.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戒指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700元。

9.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1双阿迪达斯品牌球鞋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00元。

10.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以低价出售珠海EDC电音节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1双“AJ”品牌球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00元后,向其寄送假冒上述品牌球鞋1双。被害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李某甲先行垫付人民币1350元。

12.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2双阿迪达斯品牌球鞋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360元后,向其寄送假冒上述品牌球鞋2双。被害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7日通过支付宝向姚某某指定的账户内先行垫付人民币1850元。

13.2019年9月26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以出售面膜、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以及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32580元。

14.2019年9月27日、9月30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8450元。被害人方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张某乙先行垫付人民币8450元。

15.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700元。

16.2019年9月8日、9月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6700元。

17.2019年9月9日、9月24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2887元。

18.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000元,又于2019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向其退回人民币143元。

19.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510元。

20.2019年9月8日、9月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五月天”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200元。

21.2019年9月16日、9月1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陈奕迅香港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000元。

2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林某以人在国外,手机无法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500元。

23.2019年10月7日、10月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1380元。

24.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000元。

25.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猫粮、化妆品以及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5915元。

26.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6000元。

27.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猫粮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陈某丁于2019年11月24日通过微信向徐某乙先行垫付人民币2000元。

28.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以出售珠海EDC电音节门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300元。

29.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林某以支付签证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500元。

30.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向被害人孟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元,并承诺次日归还,后其多次以父亲去世等理由拒不还款。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9年12月26日在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大道**栋**室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林某多次供述证实,其先后骗取30名被害人财物的经过。

2.被害人顼某某、陈某甲、龚某某、曲某某、苗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杜某某、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姚某某、方某某、张某乙、耿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徐某甲、叶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龚某某、马某某、李某丙、陈某丁、段某某、徐某乙、白某某、胡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分别证实,其各自财物被骗的经过。

3.公安机关通过反欺诈平台依法调取的相关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工作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的行骗事实以及收款情况。

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均证实,部分赃款去向。

5.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以及暂时扣押财物统一收据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以及退赔部分赃款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筠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关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番号190921。

2.案卷五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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