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宿舍**座**梯**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谎称自己是福州市民生银行副行长、信贷部负责人,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及低息贷款为幌子,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三张信用卡和密码。后被告人林某持该三张信用卡刷卡消费9919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杨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林某归还信用卡并还款,被告人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消费记录小票、到案经过、出院记录、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报警登记、协议书,借据,租金收条,汽车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达991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林花灵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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