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天河区**路**(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镇**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闽E05****的白色中华SUV小轿车将8箱假烟运送到本区珠江湾,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扣押的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605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林某某车牌号为闽E05****白色中华牌轿车1辆、伪劣香烟422条、手机2台(白色VIVO、PHILIPS牌)、人民币21665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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