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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楼**号。因犯包庇罪,于2007年4月13日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3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林某为补办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土地证,伙同林某某(2014年4月1日死亡)、王某某(原市国土局局长,已死亡)将福州市**工贸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上的法人代表姓名由姜某某篡改为林某,后以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使用篡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申请书、遗失声明等相关材料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土地证补遗登记,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为其补办了榕国用[2013]第35538705104号土地证。2014年1月20日姜某某持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原榕国用[2007]第00000000046号土地证原件(有效期至2007年4月)、企业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核实后认为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在申请办理补遗土地登记时所提供的部分材料涉嫌造假,2014年2月27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撤销补遗登记,同时登报废止榕国用[2013]第35538705104号土地证。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林某主动至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企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林某补办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申请材料、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相关收费票据及合同等材料、姜某某提供的福州市**工贸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蔡某甲提供的林某假冒姜某某签名向工商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借条及收据、银行汇款单、公司转让合同书、征地合同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关于城门投资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的意见、关于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工业产房建设用地的批复等、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查询情况说明、征收**村工业用地收款收据及工贸公司转让费凭证、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福州市**工贸总公司对公账户明细、**村村两委会议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蔡某乙、郑某乙、蔡某甲、郑某丙、李某某、蓝某某等21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文字[2014]29号鉴定文书、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闽司鉴定所[2018]文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闽司鉴定所[2019]文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篡改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上重要信息,使用变造后的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申请补遗土地登记证并补遗成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桢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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