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声响,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西县**镇**村委**村**号。2008年11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声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开始,被告人林声响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售卖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余某甲信任帮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品罩信息招揽客源,余某甲将收取余某乙、韦某某、林某某等30多名被害人共计219950元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林声响,得手后,被告人林声响将其中14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同月1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林声响。
案发后,被告人林声响亲属代其退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韦某某、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余某己、关某某、黄某甲、伍某某、丁某某、廖某某、区某某、李某甲、曾某某、黄某乙、张某某、谢某某、李某乙、黄某丙、李某丙、李某丁、宋某某、方某某、颜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李某戊、简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李某己、陈某丙、余某庚、叶某某、赵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声响的供述;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工作记录及数据U盘、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声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声响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声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声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声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声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声响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U盘1个,手机1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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