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何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儋州市**镇**街。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儋州市**镇**农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得知朱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实施电信网络的诈骗分子使用,并帮助诈骗分子取款。林某某、何某某便提供银行卡给朱某某用于收取诈骗款。双方约定,诈骗分子用林某某、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收到诈骗款后,林某某、何某某负责取款后将款项送到诈骗分子指定地点,收取诈骗款的10%作为费用,朱某某分得5%。为及时诈骗款送到指定地点,何某某租车负责接送朱某某、林某某送诈骗款。

1.2019年12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接到冒充“**惠普”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张某某可通过“**财富”APP申请贷款,张某某信以为真,被骗以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往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户名周某甲,农业银行卡62218033200********、户名周某乙,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2********)分两次分别转账人民币1300元。2020年1月9日,张某某发现没有放款,便通过微信联系对方,被骗以开通快速通道等方式,往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转账,2020年1月9日至1月20日期间,张某某分别向对方提供的户名范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117245********转账人民币810元,向户名黄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6087********转账人民币600元,向户名林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1582********转账人民币4000元。其中诈骗得款人民币4000元,由林某某、何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2.2020年1月4日,被害人郑某某欲提前归还来平台借款,通过百度搜索来平台客服电话,通过电话联系后,被骗往对方提供的户名何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35200********转账人民币18320,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人民币31218元,诈骗得款由何某某持卡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3.2020年1月16日,被害人董某某通过**期软件贷款人民币4000元,因利息太高,欲联系客服归还贷款,便搜索客服电话,通过电话联系后,被骗往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户名林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人民币4000元。

4.2020年1月17日,被害人姜某某欲通过来分期借款软件借款,因有额度无法借款,便通过百度搜索客服电话,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后,被骗往对方提供的户名林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分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8961元。

5.2020年1月20日,被害人吕某某欲通过联系**人工客服核实多扣款项问题,便通过百度查询到诈骗分子发布的虚假的**人工客服电话0105979****,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被骗以退款名义按照对方要求操作,通过手机银行往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户名林某某,农业银行卡62284801582********)分两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4717元。

2020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在儋州市**镇**路**奶茶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林某某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从何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转账记录、儋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表、收条、说明、监控截图;

2证人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董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

5.扣押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参与诈骗他人人民币91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晓琴

检察官助理:林  莘

书  记  员:符精政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随案移送手机2部、银行卡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