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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线上运营,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现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公寓**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与厦门市**文化有限公司、厦门市**国际艺术有限公司有合作麦克风生意,并伪造了与该两家公司的采购合同,以投资合作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对上述项目进行投资。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网贷及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城**室,让其母亲苏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投资款转给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3.2万元。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让其母亲苏某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投资款转给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3.6万元。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投资款转给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8.8万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损失,并获得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明细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工商银行提供的林某某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涉案虚假合同照片、其与林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的辨认,证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证人徐某某对涉案转账记录的辨认;

6.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总计金额人民币1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49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剑荣

检察官助理:辛仲川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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