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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8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农场居民区**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由惠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朱某甲(在逃)在惠州市惠城区**镇**职业学校对面**加油站旁空地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棕色日产牌轩逸小轿车,随即将小车开回陆丰市陂洋镇洋口村以2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朱某乙(已判刑),朱某乙将该赃车藏放于陆丰市**镇**区茅岭场内。交付车辆第二天,朱某乙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30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林某某。2018年1月31日14时许,该小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窃小轿车价值72000元人民币。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19年11月8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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