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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711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星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份间,被告人林某某隐瞒其已从银行离职的情况,以银行业务员的身份,谎称欲与被害人林某乙等人合伙做“过桥贷款”生意,并约定由其负责寻找客户、签订合同,由被害人管理资金。之后,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多份过桥资金借款合同,让被害人将资金打到其指定的账户,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用于归还自己债务。被告人林某某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黄某某人民币270万元,于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10万元;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余某某、阮某某人民币439万元,于案发后退还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伪造的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孔某甲、倪某某、孔某乙、陈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黄某某、江某某、阮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4月24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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