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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栋**室。因犯绑架罪、抢劫罪,于1996年11月2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3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8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第二中心学校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为寻求刺激,林某某便上前掀开其上衣挑逗张某某,张某某见状快速离开。被告人林某某遂一路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一家具店门口,向前将张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手伸进张某某裤子,用手指抠摸张某某阴道。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金峰镇上陈路1号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伤情照片、到案经过;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张某某及证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诗端

检察官:陈春华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永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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