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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1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傅灿英(已判决),在共同居住的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06号4-9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贩卖0.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邹某某,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全部毒品、毒资。并从其家中另查获1.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7.31克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户口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搜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傅灿英、邹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系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张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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