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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君诈骗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36号

被告人林某君,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11989********,汉族,广东揭阳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号(身份系自报)。2006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于2020年8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君,于2020年2月16日,利用当时全国新冠疫情严重、口罩紧缺的形势,谎称能出售给被害人蒋某某5万个口罩,后蒋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晚,先后四次通过银行转账合计人民币15.5万元给被告人林某君。2020年2月17日早上,被告人林某君以纸巾冒充口罩,在顺丰速运新泰花园便利店将5件装有纸巾的纸箱,分别寄往根据蒋某某指定的5个不同地方,以此骗取被害人蒋某某钱款人民币15.5万元。

作案后,被告人林某君退还了部分赃款给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君,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垂滋

检察官助理:丁桂銮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君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四册;

3.涉案物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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