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林某某(别名林兰兰),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户籍在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局大门口,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民间互助会三场、1000元民间标会一场,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资金217人次,于2014年7月份倒会。经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4473130元,造成报案的13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61981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浙江省金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林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冯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检察官助理:陈妙珠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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