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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向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71号

被告人林向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8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林向某来到瑞安市**街道**路**KTV门口侧边人行道处,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9****轿车内实施盗窃,未找到财物后离开。

同年6月6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林向某来到瑞安市**街道**大道**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3****轿车内,后在车辆后备箱内窃取四条香烟。经价格认定,四条香烟价值1195.68元。

同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林向某来到瑞安市**街道**佳园**幢**号对面的路边,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G****轿车未关车窗,继而伸手进去盗取了放置在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林向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林向某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取款手机短信记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仲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向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向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向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向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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