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71号
被告人林向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8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林向某来到瑞安市**街道**路**KTV门口侧边人行道处,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9****轿车内实施盗窃,未找到财物后离开。
同年6月6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林向某来到瑞安市**街道**大道**号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3****轿车内,后在车辆后备箱内窃取四条香烟。经价格认定,四条香烟价值1195.68元。
同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林向某来到瑞安市**街道**佳园**幢**号对面的路边,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浙CG****轿车未关车窗,继而伸手进去盗取了放置在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林向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林向某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取款手机短信记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仲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向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向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向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向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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