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原**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原系重庆市江北区**村**社村民。
1997年6月8日、1998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地[1997]253号、渝府地[1998]1006号)批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将复盛镇仙桥村四社集体土地予以整体征收,并将原仙桥4社村民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政府按照当时的政策予以了安置和补偿。之后,原仙桥4社撤销建制。
2005年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擅自在已被征收的原仙桥4社土地上搭建经营养殖场;2017年左右,被告人林某某擅自在已被征收的原仙桥4社鱼塘内放水养鱼。
2017年1月5日,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建设项目,该公司于2018年9月对重庆铁路东环线江北段铁路线全面开工。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以政府征地补偿不合理、没有给付安置费等为由,多次组织原仙桥4社村民及其他村社村民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工地阻止施工及大型机器设备撤除,并以鱼塘损失费、误工费等名义向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索要钱款。在报警以及向政府反映,均无法正常施工后,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迫于工期的压力及停工的损失,先后四次共计付给林某某6万元。林某某拿到上述钱款后,部分由其个人所得,其余部分在林某某的安排下,由阻工人员进行了分配。后林某某再次组织村民到该工地阻止施工方撤出架桥机,并以此为要挟向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索要40万元,但因金额太大而未能得逞。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组织村民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工地阻止施工,并以施工方挖坏其鱼塘等为由,向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索要赔偿。后中铁**局集团为顺利施工,被迫付给林某某1万元。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组织村民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工地阻止施工,迫使工地停工后,林某某向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索要2.5万元。后中铁**局集团为顺利施工,被迫付给林某某2.5万元,林某某遂安排村民撤离工地,并安排村民对该2.5万元进行了分配,其中林某某个人分得6000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部,以村民要来阻工相威胁,以安抚村民的名义,向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索要1万元。后中铁**局集团为顺利施工,被迫付给林某某1万元。林某某将其中9000余元用于宴请原仙桥4社部分村民及其他无关人员吃饭,余款数百元由林某某个人所得。
4.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组织村民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工地,阻止施工方撤出大型吊车等设备,并以此为要挟向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索要1.5万元。后中铁**局集团为顺利撤出吊车等设备,被迫付给林某某1.5万元,林某某遂安排村民撤离工地,事后将赃款与村民进行了分配。
5.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组织村民到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工地,阻止项目部撤出架桥机等设备,并以此为要挟向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索要40万元。因中铁**局未同意给付上述钱款,林某某遂安排村民轮流在工地值守,阻止施工方撤出设备,期间,林某某组织的阻工人员将施工方工作人员梁某某抓伤。
因被告人林某某组织的阻工行为,导致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工地多次停工,并造成巨大损失。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新建渝长公路江北区境段工程征用土地的通知》、《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渝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包干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渝长高等级公路江北段弃渣场工程征用土地的批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文件》、账本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聂某某、谌某某、包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5.现场照片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阻止施工等方式向他人勒索现金人民币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的敲诈勒索数额中,有4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春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