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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华娟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林华娟,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华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7日福清市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林华娟在福清市龙江冠宜国际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2个约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

2020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林华娟在福清市龙江冠宜国际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2个约1.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同案人林某甲。

2020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林华娟在福清市龙江冠宜国际小区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个约0.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甲。

2020年06月08日22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村**号民房内抓获被告人林华娟,并在被告人林华娟家中三楼房间布衣柜内搜出了两个电子称以及共13袋准备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编号1#至13#)共计94.65克。2020年6月9日11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林华娟家中搜出分装袋、小勺子、疑似手枪、电子秤以及共7袋准备用于贩卖的疑似毒品(编号14#至20#)共计151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华娟被扣押的20袋疑似毒品中,编号8#、13#、18#、19#共四份检材中未检出毒品成分;送检的其他十六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计211.72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华娟被扣押的一把疑似手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华娟及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成份检验报告、枪支检验报告、毛发样本检测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抽样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华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娟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5.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华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华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华娟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林华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材料5册共计44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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