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964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永祥,男,198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丽水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丽水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至今,被告人林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和安徽省等地,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和打电话等方式虚构投资超市、父亲病重和妻子患病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共计骗得人民币273余万元,期间归还人民币108余万元,现仍有人民币164余万元尚未归还,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网络赌博挥霍。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转账记录统计情况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赌博网站等,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和银行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林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