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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汉族,小学文化,汉川市皇萌服装厂裁缝,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2019年2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由本院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97223****(昵称“隔壁老王”)从林帅(已判刑)(QQ78060****)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23条;次日林某某通过QQ77105****(昵称“重出”)向林帅(QQ78060****)非法提供3700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97223****(昵称“隔壁老王”)从林帅(QQ78060****)处非法获取1900条公民个人信息。

2.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时,侦查人员扣押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阜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勘验,在该电脑中查获1175723条公民个人信息,该信息均为林某某非法获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另案处理人员林帅、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依法从林某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林帅使用的手机中勘验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18534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丽娟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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