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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加满、陈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林加满,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41978********,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福鼎市**镇**路**号,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犯盗窃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宏钦,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4********,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6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义章,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9********,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武周,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3年11月1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30日。

被告人兰崇顺,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7********,畲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奶党,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5********,畲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户籍在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1日被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01年9月24日被宁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4月14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福安市**城**号,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区**号楼**室,户籍在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波,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区**村**小区**栋**室,户籍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元李,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陈某某、兰义章、王武周、兰崇顺、雷奶党、胡某某、邢波、阮元李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一)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胡某某、王武周、邢波交叉结伙盗窃他人祖宅内的古物的事实

1.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武周、胡某某伙同“宣哥”(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盗得一对青石柱墩。次日,被告人王武周、胡某某将上述青石柱墩销赃得款人民币1700元(币种,下同),被告人王武周、胡某某各分得500元,“宣哥”分得700元。

2.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王武周、胡某某经事先商议,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带领下,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闽******小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某、王武周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盗窃古物。由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在村口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陈某某、王武周在该村**路**号被害人陈某甲的祖宅内,盗得两个木制柜门、一个梳妆台、两个牌位、两片窗雕、一个陶瓷砚台。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武周又到该村**路**号被害人陈某乙的祖宅内,盗得两片木制门窗、一块牌匾。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3600元。

3.2019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王武周、邢波乘坐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闽******小车前往宁德市蕉城区**镇盗窃古物。经踩点,四人欲将该镇**村**号被害人何某某祖宅、**村**号被害人吴某乙祖宅内的两对青石柱墩盗走,后因未携带盗窃柱墩的工具而未能得逞。

次日,被告人王武周、胡某某、邢波再次来到昨日踩点的地方,由被告人胡某某、邢波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武周使用千斤顶、铁夹子将上述两处祖宅内的青石柱墩盗走。次日,被告人王武周将盗得的两对青石柱墩销赃得款3000元,并分给胡某某、邢波各300元。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时珍祖宅内被盗的一对青石柱墩价值3400元。

4.201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巷**号被害人章某某祖宅内,盗得四个木制窗户、一个木制衣柜、八片木制浮雕、一个木制抽屉等物品。次日,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部分物品销赃得款2000余元,分给被告人兰崇顺1000元,并将剩下的两对木橱门藏匿在其经营的**阁古玩店内,后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盗得的清格栅木橱门、清红地金漆花鸟纹木橱门均系一般文物。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清格栅木橱门价值300元,清红地金漆花鸟纹木橱门价值800元。

5.2019年4月1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被害人谢某甲祖宅内,盗得一个石磨、四个竹篮。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480余元,并分给被告人兰崇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胡某某、王武周、邢波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某、吴某乙、章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胡某某、王武周、邢波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郭某某、陈某某单独或交叉结伙使用撬棍盗窃他人祖墓上的祭台的事实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经事先与被告人郭某某达成收赃合意,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在福建省福鼎市**镇一墓地盗得一个清石雕双狮炉祭台,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系三级文物。

2.201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经事先与被告人郭某某达成收赃合意,被告人林加满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后山阮姓祖墓盗得一个清石雕双狮炉祭台,后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系三级文物。

3.2019年4月22日,经事先与被告人郭某某达成收赃合意,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在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后山卢姓祖墓盗得一个清石雕双狮炉祭台,后又在**水库附近山上黄某甲的祖墓处盗得一个清石狮雕刻。随后,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以700元的价格雇佣雷某某(另案处理)将盗得的清石雕双狮炉祭台、清石狮雕刻运送至福建省福安市,并将清石雕双狮炉祭台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某,将清石狮雕刻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清石狮雕刻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清石狮雕刻系一般文物,清石雕双狮炉祭台系三级文物。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清石狮雕刻价值500元。

4.2019年4月29日晚上,经事先与被告人郭某某达成收赃合意,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将在一墓地盗得的一个清石雕双狮炉祭台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清石雕双狮炉祭台系三级文物。

5.2019年5月1日、2日晚上,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先后在福建省福鼎市**镇的两处墓地盗得两个清石雕双狮炉祭台。随后,被告人林宏钦以500元的价格雇佣雷某某将上述祭台运送至福建省霞浦县,后由被告人林宏钦销赃得款4300元,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各分得1900元。

6.2019年5月10日晚上,经事先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收赃合意,被告人林加满在福建省福鼎市**镇一墓地盗得一个清石雕双狮炉祭台,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郭某某、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郑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卢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雷奶党、兰义章、阮元李、兰崇顺、林宏钦等人交叉结伙实施盗窃的事实

1.2019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雷奶党、林宏钦、兰义章驾驶车辆前往福建省古田县盗窃。由被告人兰义章负责望风,被告人雷奶党、林宏钦在古田县**街道**村**路**号被害人陈某丙祖宅内,盗得两片门板、四面窗户、一个供桌桌面。随后,被告人雷奶党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2800元,并分给被告人林宏钦800元,分给被告人兰义章1300元。

2.2019年4月底,被告人雷奶党、兰义章、阮元李、兰崇顺等人前往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后山陈某丁的祖墓处,欲盗窃墓旁的石狮,后因石狮太重而未能得逞。

3.2019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雷奶党、兰义章、阮元李、兰崇顺等人前往福建省福安市**镇**村**自然村**橘园处,盗得一块写有“流芳”字样的青石板。而后,被告人兰义章将该青石板销赃得款3700元。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青石板价值1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雷奶党、兰义章、阮元李、兰崇顺、林宏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雷奶党、兰义章、阮元李、兰崇顺、林宏钦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2019年5月初,被害人黄某乙存放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二楼的现代金漆木雕“***”神主牌失窃。被告人兰义章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将上述物品藏匿于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一楼的仓库内,后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神主牌非文物。经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神主牌价值2240元。

2.2019年5月上旬,福建省福鼎市**寺寺内的石刻佛柱及莲花底座失窃。被告人兰义章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以2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将上述物品藏匿于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号一楼的仓库内,后被公安机关查扣并发还给被害单位。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宋石经幢构件系三级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兰义章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兰义章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兰崇顺、兰义章、林宏钦、阮元李、郭某某、林加满、雷奶党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邢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陈某某、兰义章、王武周、兰崇顺、雷奶党、郭某某、胡某某、邢波、阮元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交叉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林加满参与盗窃八次,销赃数额计11600元,一般文物一件,三级文物四件;被告人林宏钦参与盗窃七次,销赃数额计11700元,一般文物一件,三级文物三件;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七次,其中二次未遂,既遂数额计8380元;被告人兰义章参与盗窃三次,其中一次未遂,既遂数额计4732元;被告人王武周参与盗窃五次,销赃数额计8700元;被告人兰崇顺参与盗窃四次,其中一次未遂,既遂数额计5512元;被告人雷奶党参与盗窃三次,其中一次未遂,既遂数额计4732元;被告人郭某某事先与他人通谋,事后收购赃物四次,共计四件三级文物,销赃数额计5600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五次,销赃数额计8700元;被告人邢波参与盗窃二次,销赃数额计3400元;被告人阮元李参与盗窃二次,其中一次未遂,既遂数额计1932元,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义章明知是盗窃所获取的文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加满、陈某某、兰义章、兰崇顺、王武周、雷奶党、邢波、阮元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义章在判决宣告以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武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加满、林宏钦、陈某某、兰义章、王武周、兰崇顺、雷奶党、胡某某、邢波、阮元李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号,联系电话1345930****。

2.卷宗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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