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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7********,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曾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惠阳区人民法院以(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前往惠阳区**镇**村**幼儿园旁一民房被告人林某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缴获一把管制猎枪和弹药32发,并依法提取并扣押在案。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所缴获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猎枪;32枚弹药均是国产“12”号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把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猎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属累犯,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东平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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