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200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于2019年8月份在本市江汉区园博园地铁站E出口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上述地点,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被害人夏某某停放的奇蕾牌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660元的电瓶盗走,后在江岸区球场街以人民币200元销赃。
2、2019年8月13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在上述地点以相同的作案方式,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优博牌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630元的电瓶,后在江岸区球场街以人民币200元销赃。
3、2019年8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在上述地点以相同的作案方式,趁无人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黄某停放的台铃牌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电瓶,后在江岸区球场街以人民币200元销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夏某某、吴某某、黄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作案视频截图;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祥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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