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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街**路**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标致”工业园斜对面马路边,从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D923CB”小轿车内盗取一个“七匹狼”牌双肩包。经查,包内有一台价值人民币3068元的 “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本价值人民币40元的《C++程序设计语言(第1-3部分)》书籍。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七匹狼”双肩包一个、“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C++程序设计语言》一本等物证;

 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和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购买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数额达人民币31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圆

检察官助理:郭太山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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