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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8月13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因琐事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发生争吵,后被害人郭某甲持水果刀到上述地址的后山处与被告人继续争吵并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夺取被害人郭某甲的水果刀后,持刀捅刺被害人郭某甲的颈部和右腰背部,致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甲系被锐刺器刺伤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大部分断离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等七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彧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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