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五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林光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作业区**队**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物流园**厂。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光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和卓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约定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由杨某某负责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卓某某则负责寻找购买毒品的人。2019年7月20日14时多许,杨某某用手机联系被告人林光彬购买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澄迈县昆仑农场23队路口处交易,随后不久,杨某某和卓某某骑车来到23队路口处与林光彬会面,双方会面后林光彬以6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拿到毒品后提出待将毒品卖出后再将600元购毒款给林光彬,林光彬同意后双方各自离开了现场。随后杨某某和卓某某就驾驶小轿车从澄迈县昆仑农场来到澄迈县金江镇找买主,后将该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获得毒资1200元;不久,卓某某和杨某某就一起开车回昆仑农场,李某某则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扣押到1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在回昆仑农场的途中,卓某某将购毒款1200元交给了杨某某。当晚20时许,在澄迈县昆仑农场场部的昆仑炒冰店内,杨某某将毒资600元现金交给了林光彬。
2020年3月5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新南北通物流园鑫海盛汽修厂将林光彬抓获,并从林光彬处扣押到手机1部。
经称量,民警从李某某身上缴获的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0.87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杨某某、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光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光彬贩卖毒品冰毒0.8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结勇
书 记 员:李 倩
2020 年 7月 2 日
附:1.被告人林光彬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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