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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陶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江夏区**社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滠口街怀珠里105号门口,采取用钥匙套锁通电的方式,将曾某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910元的一辆欧派两轮电动车盗走。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至本区滠口街汉北水晶城4栋2单元门口,采取用钥匙套锁通电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569元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陶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碧家国际社区楼下停车棚,将吴某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159元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身上依法扣押口罩1个、手套1双、起子2个、套筒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子、套筒等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旅店住宿信息等书证;3.证人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提取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7.查获视频、审讯视频、监控视频;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9.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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