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住泉州市丰某某**小区**栋**室,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6个月。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4日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中骏世界城辉达大厦5楼501室,冒充北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签订口罩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徐某某货款人民币32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陈某某货款152万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后,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林某某发货未果,同年5月间,二被害人向**公司查证后发现被骗,即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要求退款,林或未接电话、或承诺还款,但均未能归还。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遂于同月9日、13日先后报警。同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清源司法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采购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其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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