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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受贿、贪污等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64********,汉族,广东中山人,大专文化,原中山市**局**,住中山市**区**。2018年10月8日被中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嫌疑,于2019年1月8月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月8日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31日报请指定管辖,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政委、局长,沙溪镇副镇长、人大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方某甲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政府工程、协调劳资纠纷、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1.6万元、港币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王某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王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港币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

(二)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李某甲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李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元。

(三)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方某乙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方某乙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元。

(四)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方某甲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方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1万元、港币1万元。

(五)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连某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连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万元。

(六)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陈某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

(七)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阮某某经营赌博游戏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阮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港币3万元。

(八)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甲经营赌博游戏机等事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梁某甲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3万元、港币20.3万元。

(九)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政府工程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0.5万元。

(十)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董某某经营赌博游戏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董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元。

(十一)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叶某某经营赌博游戏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叶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元。

(十二)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中山市**局**期间,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布行经营者李某乙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2万元。

(十三)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中山市**局**期间,多次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中山市**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

(十四)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山市豪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乙协调劳资纠纷、企业经营等事项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梁某乙给予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9.4万元、港币0.7万元。

(十五)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某承接政府工程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周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万元。

二、贪污罪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小金库”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3万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所辖企业“赞助款”和案件涉案款共计人民币97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的职务便利,侵吞中山市**局**分局“小金库”中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3万元。

(二)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的职务便利,带头并发动分局班子成员以公安分局名义向辖区内企业摊派收取“赞助费”,并伙同分局班子其他成员私分企业向**分局缴交的“赞助费”共计人民币76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人民币21万元。

(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的职务便利,伙同分局班子成员私分辖区企业因**分局**会议室装修而交付的“赞助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人民币6万元。

(四)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伙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局**的职务便利,伙同分局班子其他成员私分民警在赌博案件现场查获而未办理正规扣押手续的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其个人从中侵吞人民币5万元。

三、徇私枉法罪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担任中山市**局**期间,在侦办的张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中,其明知张某某涉嫌犯罪,接受廖某某等人的请托,徇私枉法,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终止案件侦查,故意放纵犯罪,使张某某不受刑事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1.6万元、港币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0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之不受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沛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拾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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