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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仰铄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仰铄,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仰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林仰铄在其位于闽清县**镇**小区**栋**室家中容留谢某某、刘某某、林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林仰铄被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民警从闽清县拘留所带至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不动产登记证明、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仰铄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仰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仰铄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仰铄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仰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仰铄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仰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  挺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仰铄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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