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11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委会**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号**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盗窃行为,于2015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湾对面路边时,盗窃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奔驰轿车的左右后视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42元)。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后视镜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报告、涉案财物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5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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